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161號
CTDV,109,司促,18161,202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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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6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邵士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捌佰捌拾玖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六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六一,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
  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二六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二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邵士庭於⑴民國108年07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3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61計算,逾
   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
   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
   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⑵ 民國108年07月25日向債權人
   借款新臺幣5,6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
   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61 計算
   ,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
   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
   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
   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
   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
   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⑴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6
   4,924 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
   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⑵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
   4,965 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
   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
  ㈢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
   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
   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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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