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6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邵士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捌佰捌拾玖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六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六一,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
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二六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二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邵士庭於⑴民國108年07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3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61計算,逾
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
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
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⑵ 民國108年07月25日向債權人
借款新臺幣5,6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
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61 計算
,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
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
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
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
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
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⑴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6
4,924 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
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⑵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
4,965 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
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
㈢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
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
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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