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010號
CTDV,109,司促,18010,202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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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01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邱傳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肆拾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陸拾肆元,自民國ㄧ百零九年七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一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 證一
  )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邱傳益邱正龍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
  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證二) ,且
  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
  實。
 ㈢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
  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
  出本件之聲請。
 ㈣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
  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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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