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0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鄭淑君
債 務 人 方純信即方俊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方純信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方俊海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方俊海遺
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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