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一號
上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二八九
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一號,併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
字第九六六八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八六、六七一五、
七四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竊盜部分撤銷。
甲○○連續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美工刀壹支沒收。其餘上訴駁回。
本件撤銷改判部分即竊盜所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美工刀壹支沒收;與上訴駁回部分即恐嚇取財未遂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美工刀及行動電話各壹支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原名王明敏)曾因賭博罪,於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三十日為臺灣台中地方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並於同年五月十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 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連續在如附表所示之各時間 、地點,攜帶可供兇器使用之油壓剪、尖嘴鉗、螺絲起子各一支等物,以該附表 所示之方法,分別竊得如附表所示之財物,而有犯竊盜罪之習慣。甲○○於前揭 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竊取X○○所有車號OJ─七九九○號自用小客車後,因偶 見X○○之名片上載有X○○之行動電話號碼○九三五─三五一○三一號,竟另 行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恐嚇犯意,即自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 分起,至同年月二十五日下午七時許,接續撥打X○○之上揭行動電話號碼,以 要脅X○○交付新台幣(下同)六萬元,嗣後改為七萬元,否則即要毀棄該OJ ─七九九○號自用小客車及要對其不利等言詞,而以此加害X○○身體、財產之 事,恐嚇X○○交付財物,因使X○○心生畏懼,並同意付款,乃約定同日晚上 八時許,在台中縣烏日鄉○○路○段王田加油站附近交款贖車。嗣因X○○已先 行報警處理並依約前往,而為警當場查獲,致未得逞,並扣得甲○○所有供本件 恐嚇聯絡用之行動電話一支。及未○○經發現上揭物品被竊,而在其住處拾獲甲 ○○竊取時遺留在該地之美工刀一把,並由Z○○於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將該被 竊支票掛失止付,而於八十七年八月三日經楊劍合持該支票前往台中縣豐原市○ ○路郵局提示,而循線查獲。甲○○於前揭八十七年八月三十日竊取I○○所有 之提款卡二張後,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先於八十七年八 月三十日以不正之方法由提款機自I○○郵局存款中領出一萬元,復於八十七年 八月三十一日由提款機自I○○大安銀行之存款中領出五萬六千元。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由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打被害人X○○行動電話要其前來取回被竊之自用小客 車,並有將被害人未○○所有之發票人為Z○○、付款人為彰化郵局、帳號:0 0000000號、支票號碼:T0000000號、發票日為八十七年八月一 日、面額二萬元之支票交付證人楊劍英,及坦承除丙○○、K○○、子○○、未 ○○、癸○○、f○○、廖繡景、W○○、C○○、P○○、S○○、j○○以 外其餘如附表所示之竊盜事實,惟矢口否認有竊取丙○○、K○○、子○○、未 ○○、癸○○、f○○、廖繡景、W○○、C○○、P○○、S○○、j○○及 向X○○恐嚇取財之犯行,辯稱:伊雖有打電話予被害人X○○,惟僅係跟被害 人X○○講要他來即能取回車子,並沒有要X○○來贖車,亦沒有對他說恐嚇的 話;又本件該被害人未○○所有之支票為證人賴柏舟所交付予伊供償債者,並非 伊所竊取者的,且亦未竊取丙○○、K○○、子○○、未○○、癸○○、f○○ 、廖繡景、W○○、C○○、P○○、S○○、j○○等人之財物云云。經查, 被告之被查獲係因其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八時許,以打被害人X○○之 行動電話約其至台中縣烏日鄉○○路○段王田加油站附近交車取款,並當場為被 害人X○○會同警方人員在離該加油站不遠處因行跡可疑,而由被害人X○○打 行動電話給被告而當場查獲者,且亦同時在該加油站尋得被害人X○○所被竊之 上揭OJ─七九九○號自用小客車,及被告先後打電話給被害人X○○時有以要 燬棄該車及對被害人X○○不利之言詞恐嚇之,業據被害人X○○迭於警、偵訊 、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指述甚詳,且於警訊時並能明確指認出被告即為打電話給伊 者,被告亦承認有打電話給被害人X○○,被告如非係恐嚇要脅被害人X○○交 錢贖車,則逕將該車返還被害人X○○,被害人X○○自感激不盡,何須大費週 章接續數日以電話聯絡約定地點交車,顯見被告所辯無恐嚇云云並不可採。次查 被害人未○○確有於八十七年七月五日在彰化縣鹿港鎮○○里○○街三巷一弄十 二號住處被竊發票人為Z○○、付款人為彰化郵局、帳號:00000000號 、支票號碼:T0000000號、發票日為八十七年八月一日、面額二萬元之 支票一紙及珍珠項鍊一條、戒指一個、蘭蔻牌女用皮包一個等物,業據被害人未 ○○及證人Z○○分別於警、偵訊及原審審理時指述及證述明確,而該彰化郵局 支票經Z○○為掛失止付後,由證人楊劍合持向台中縣豐原市○○路郵局提示, 且證人楊劍合之所以取得該支票係由證人楊劍英所交付者,及證人楊劍英取得該 支票為被告所交付者,分據證人Z○○、楊劍合及楊劍英於警、偵訊及原審審理 時結證屬實,並有遺失票據申報書、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及該支票、 支票退票理由單各一紙附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自足認定。雖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辯稱該支票為證人賴柏舟所交付予伊供償債之用者,惟訊之證人賴柏舟否認有交 付本件支票予被告,被告所辯是否可採已非無疑,且查被害人未○○於發現住處 為他人侵入竊盜之時,同時在其住處之內發現一把由前往竊盜之人所遺留在現場 之美工刀,有該美工刀一把可證,並有彰化縣警局鹿港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一紙在 卷可查。訊之被告則亦坦承該美工刀為其所有,從而雖被告於前往被害人住處竊
取財物之時未當場被查獲,依前述被害人被竊之支票係由被告所交付他人而輾轉 向台中縣豐原市○○路郵局提示,及被告所有之美工刀遺留在竊盜現場之事實而 論,自足推斷本件被害人未○○物品被竊之事實,乃屬被告所為,被告所辯無竊 盜云云,委無足採。再查被告有竊取丙○○、K○○、子○○、未○○、癸○○ 、f○○、廖繡景、W○○、C○○、P○○、S○○、j○○等人財物之事實 ,已據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被害人K○○、子○○、未○○、P ○○等人自扣案之贓物中領回部分失竊之物品所出具之贓物領據附卷可資佐證。 被告上開所辯,顯係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此外並有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之 指述,復有被告所有供本件恐嚇被害人X○○用之行動電話一支可證,及台中縣 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贓物認領保管收據及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 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被害人I○○提出之銀行、郵局之存摺影本等 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二、按油壓剪、尖嘴鉗、螺絲起子、美工刀等物,在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 安全構成威脅,自具有危險性,自屬於兇器。核被告竊盜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二 十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攜帶兇器毀越門扇加重竊盜罪、攜帶兇器毀越安非他命 設備加重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其以 竊取之提款卡詐領金錢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利用自動付 款設備詐欺罪;其恐嚇取財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恐嚇取 財未遂罪。公訴人就被告所犯竊盜部分以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起訴,尚有未 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又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二至六三號之竊盜犯行,雖 未經檢察官起訴,惟此部分與已起訴竊盜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 力所及,本院自得加以依法審判。其先後多次竊盜犯行及二次自提款機詐領之犯 行,各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 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各論以一罪,竊盜部分並擇情節較重之刑 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論以一罪,並加重 其刑。又被告所為對被害人X○○恐嚇取財之犯行,其先後多次打電話予被害人 X○○而恐嚇其交款之行為,顯係基於一個恐嚇取財之犯罪意思接續而為,為接 續犯,應僅論以單純一罪。又被告曾因賭博罪,於八十五年三月三十日經臺灣台 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並於同年五月十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 有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 件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上開三 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所為恐嚇取財之犯行,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之規定就 被告此部分犯行減輕其刑。又被告所犯上述竊盜及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間, 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應從一重之竊盜罪處斷。而又被告所犯上述竊盜與恐嚇取 財未遂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按竊盜罪之構成要件係指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雖被告係於先行竊盜被害人X○○所 有車號OJ─七七九○號自用小客車後,再打被害人X○○電話而要求贖車。惟 其於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見被害人X○○所有之上揭車停放於台中市○○區○○ 路與該路四三七巷口而萌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竊取之時,其犯罪行為於
竊取得手後即已完成,其後因偶見被害人X○○車上之名片上載有被害人X○○ 之電話而起意恐嚇被害人X○○贖車,顯係另行起意而為。蓋被告自不可能於竊 車之初即可事先得知該車上留有被害人X○○之聯絡方法,且果如公訴人所指被 告竊車之目的在恐嚇被害人X○○贖車,則即欠缺不法所有之意圖矣,自難認被 告所犯竊盜及恐嚇取財二罪間有何方法結果或手段目的之關係。公訴人認被告所 犯上開二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容有未洽。又被告於竊取被害人X○○之車 時,其上另有被害人X○○所有之MAX─M保齡球一個、西裝不套一件、錄音 帶十一捲、領帶一條等物而為被告一併竊取,公訴人漏未論及,亦有未洽。惟被 告係以一個竊盜行為竊取被害人X○○上揭物品,其此部分自仍應僅論以一罪, 且為起效所及,應由本院予以補充。原審就被告竊盜部分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 見,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竊盜犯罪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未及審究檢察官移送併辦部 分即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二至六三號之犯行部分,尚有未洽。又被告供稱其 竊取上述物品,均有攜帶油壓剪、尖嘴鉗、螺絲起子等物破壞門扇行竊,已據被 告供稱在卷,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加重竊盜罪之規定 ,原審未予變更起訴法條及引用上開法條,亦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審未 及審究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三至六三號之犯行,為有理由,自應本院將此部 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竊盜犯罪之動機、目的、其竊盜部分係以侵入住宅 之手段為之,情節較重,又被告正值青壯之年,不思自食其力而以竊取他人財物 之品行,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 。另被告於短時間內連續犯竊盜罪多次,且行竊之物品數量龐大,種類甚多,顯 有犯竊盜罪之習慣,爰併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四條、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 以矯正其惡習。扣案美工刀一把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竊盜罪所用之物,依法宣告 沒收。另被告用以行竊之油壓剪、尖嘴鉗、螺絲起子等物,雖為被告所有,惟未 扣案,亦無法證明現仍存在,未免將來執行發生困難,爰不宣告沒收。至於被告 所犯恐嚇取財未遂部分,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 、第一項、第二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之規定,並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 之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十月 ,並以行動電話一支為被告所有供犯本件恐嚇取財罪所用之物,依法宣告沒收, 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犯罪,指摘原 判決此部分不當,自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撤銷改判部分即竊盜所處有期徒刑 三年六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美工刀一支沒收 ;與上訴駁回部分即恐嚇取財未遂所處有期徒刑十月,扣案行動電話一支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美工 刀及行動電話各一支均沒收。
三、至於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中,被害人吳陳秋月、申○○、柯文傑、酉○○、陳秀 莉、U○○等人之房屋被被告破壞侵入,惟被告侵入後即被發現或為空屋,並未 竊得財物,已據上開被害人於警訊及本院訊問時供明在卷,是被告此部分尚不構 成竊盜罪,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 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 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 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 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J○○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連 星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林 秋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阮 正 枝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C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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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 間│地 點│失 竊 財 物│行 竊 方 法│被 害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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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七年│ │ X○○所有車號OJ│ │ │
│ │六月十七│台中市北│ │七九九○號自小客│ │ │
│ │日夜間至│屯區北屯│ 車及車內X○○所有│ │ │
│ 一 │十八日上│路與北屯│ 之物品(牌保齡球一 │ │ X○○ │
│ │午十一時│路四三七│ 個、西裝外套一件、│ │ │
│ │三十分前│巷口 │ 錄音帶十一捲、領帶│ │ │
│ │某時 │ │ 一條等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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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面額新台幣幣二萬元 │ │ │
│ │八十七年│彰化縣鹿│ 之支票一紙及蘭寇牌 │另攜帶兇器美│ │
│ 二 │七月五日│港鎮省中│ 女用皮包一個化妝品 │工刀一把自大│ 未○○ │
│ │白天 │街三巷一│ 一包、珍珠項鍊一條 │門侵入 │ │
│ │ │弄十二號│ 、戒指一枚、集郵冊 │ │ │
│ │ │ │ 等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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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台幣六萬元、美金 │ │ │
│ │ │台中縣神│四百元、金項鍊三條 │破壞三樓後門│ │
│ 三 │八十七年│岡鄉大圳│、金戒指及金手環各 │門鎖,由三樓│ 乙○○ │
│ │十月底 │路二一八│二只、玉手環三只、 │後門進入 │ │
│ │ │號 │天眼珠一大一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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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中市西│ │ │ │
│ │八十七年│屯區安林│手提電腦一台、提款卡│ │ │
│ 四 │九月中旬│路四十五│一張、行動電話一支、│破壞四樓門侵│ 玄○○ │
│ │ │之二十九│呼叫器一個 │入 │ │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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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七年│台中縣沙│黃金戒指六只、新台幣│ │ │
│ │八月二十│鹿鎮清泉│九萬八千元、硬幣一萬│自四樓頂以鐵│ │
│ 五 │六日十三│里八鄰清│五千元、項鍊(黃金)五│撬撬開鐵門侵│ E○○ │
│ │時許 │泉路一五│條、鉛筆盒三個 │入 │ │
│ │ │五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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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次:│ │第一次:新台幣五萬元│ │ │
│ │於八十七│台中市西│、手錶二個、戒指一只│ │ │
│ │年九月間│屯區安林│第二次:照相機一台物│ │ │
│ 六 │第二次:│路四十五│、珍珠項鍊二串、山水│破壞四樓(頂│ K○○ │
│ │於八十七│之二十五│畫一幅、望遠鏡一個、│樓)鐵門侵入│ │
│ │年十二月│號 │金飾、行動電話等 │ │ │
│ │十四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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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七年│台中縣神│ │ │ │
│ │十二月初│岡鄉庄前│ │ │ │
│ 七 │某日十一│村庄前路│照相機一台、空壓機一│破壞地下室窗│ b○○ │
│ │至十三時│二十二巷│台、硬幣五百元 │口侵入 │ │
│ │許 │三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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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中縣大│ │ │ │
│ │八十七年│雅鄉中清│珠寶、手飾、硬幣一萬│ │ │
│ 八 │十一月二│路二段二│元、金飾一批、照相機│白天以油壓剪│ 壬○○ │
│ │十一日 │十三巷七│一台、象牙飾品及印章│破壞廚房鐵窗│ │
│ │ │十三弄二│數件、電器二個 │侵入 │ │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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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中縣大│電腦一台、印章一枚、│ │ │
│ │八十七年│雅鄉上楓│玉珮(觀音造型)一條、│破壞頂樓樓梯│ │
│ 九 │九月初 │村楓林街│呼叫器(皮爾卡登牌)四│間門侵入 │ F○○ │
│ │ │三五三巷│個、珠寶、古玉等物 │ │ │
│ │ │十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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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七年│台中縣神│ │ │ │
│ │九月三十│岡鄉中山│新台幣二萬元、星晨男│翻越三樓樓頂│ │
│一○│日十六時│路五四八│用手錶一只、照相機一│拆開三樓落地│ L○○ │
│ │許 │巷一之九│台、金項鍊一條 │窗侵入 │ │
│ │ │十三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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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中縣沙│ │ │ │
│ │八十七年│鹿鎮清泉│搖控汽車二台、照相機│ │ │
│一一│九月底 │里八鄰清│一台、金飾一批及現金│頂樓侵入 │ 丁○○ │
│ │ │泉路福祥│少許 │ │ │
│ │ │巷六弄二│ │ │ │
│ │ │十二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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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股票二一張、護照一本│ │ │
│ │ │ │、信用卡三張(世華銀│ │ │
│ │ │ │行信用卡遭盜領七萬五│ │ │
│ │ │ │千元整)、集郵冊七○│ │ │
│ │ │ │○套、首飾四○件、玉│ │ │
│ │ │ │器一七件、古董一件、│ │ │
│ │ │ │手錶八支、咕咕鐘一個│ │ │
│ │ │台中縣沙│、隨身聽二台、相機一│ │ │
│ │八十七年│鹿鎮正義│台、女用手提包一個、│ │ │
│一二│十二月十│路二三四│現金五萬元、洋酒五瓶│破壞鐵窗侵入│ 林津盈 │
│ │五日上午│巷十弄五│、合作金庫手提袋一個│ │ │
│ │ │號 │、珠寶盒(耳環一對、 │ │ │
│ │ │ │別針一支、項鍊一條) │ │ │
│ │ │ │、玉墜子一個、玉佛墜│ │ │
│ │ │ │子項鍊一條、白金戒指│ │ │
│ │ │ │一個、水晶項鍊一條、│ │ │
│ │ │ │玉壺一個、K金項鍊一│ │ │
│ │ ││條、瑪瑙項鍊四條、玉│ │ │
│ │ │ │器二九個、玉戒指一個│ │ │
│ │ │ │、玉墜三個、空白支票│ │ │
│ │ │ │一張、信封一張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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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K金戒指一枚、藍寶石│ │ │
│ │ │ │(白金台)戒指一個、手│ │ │
│ │ │ │錶二支(勞力士男女半 │ │ │
│ │ │ │紅各一)、音響一套、 │ │ │
│ │ │ │測速器一個、化妝品五│ │ │
│ │ │台中市南│瓶、羚羊皮件二件、尼│ │ │
│ │八十七年│屯區黎明│康照相機鏡頭一套、寶│ │ │
│一三│十二月十│路二段三│石一只、眼鏡二支(雷 │破壞鐵窗侵入│ P○○ │
│ │七日中午│厝西二巷│朋牌)、眼鏡一支(保時││ │
│ │十二時許│一弄二十│捷牌)、手錶二支(雷達│ │ │
│ │ │二號 │牌全黑男女各一)、手 │ │ │
│ │ │ │錶一支(法拉利牌)、手│ │ │
│ │ │ │錶二支(卡迪亞牌)、美│ │ │
│ │ │ │國自由女神金幣一枚、│ │ │
│ │ │ │洋酒八瓶、護照四本、│ │ │
│ │ │ │信用卡四張、LX六六一│ │ │
│ │ │ │三號自小客車行照一枚│ │ │
│ │ │ │、P○○印章一枚、古│ │ │
│ │ │ │玉項鍊一條等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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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七年│台中縣龍│洋酒三瓶、衣物一批、│ │ │
│ │十一月二│井鄉新東│信用卡、(花旗銀行)金│ │ │
│一四│十六日十│村遊園北│融卡一張、金飾、現金│破壞鐵窗侵入│ 戊○○ │
│ │二時三十│路五七五│ (一○元五○元硬幣) │ │ │
│ │分許 │巷一弄十│ 約二、三萬元 │ │ │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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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五年│台中市北│ │ │ │
│ │五月十九│屯區后庄│集郵冊、行動電話、戒│ │ │
│一五│日十七時│路一之二│指、手錶約一○支、舊│打開鐵門侵入│ 廖繡景 │
│ │三十五分│十七號 │錢幣、現金等物 │ │ │
│ │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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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台中市政府服務證、山│ │ │
│ │ │ │坡地巡查證、觀音鑲鑽│ │ │
│ │ │ │項鍊一條、鑽石黃K金│ │ │
│ │ │台中縣太│項鍊一條、黃金項鍊一│ │ │
│ │ │平市中山│條、護照二本、退伍令│ │ │
│ │八十七年│村大源十│、澳洲紀念幣一枚、龍│ │ │
│一六│十二月四│九街一巷│銀一枚、黃金戒指二只│破壞鐵窗侵入│ D○○ │
│ │日 │二十八號│、集郵冊一○本、美金│ │ │
│ │ │ │四○○左右、小孩銀手│ │ │
│ │ │ │鍊二條、蔣中正紀念幣│ │ │
│ │ │ │、女用手錶一只、現金│ │ │
│ │ │ │、NOKIA牌○九三一六 │ │ │
│ │ │ │五四三四八號行動電話│ │ │
│ │ │ │一支等物 │ │ │
├──┼────┼────┼──────────┼──────┼────┤
│ │八十七年│台中縣太│現金項鍊戒指手錶、八│ │ │
│一七│十二月十│平市永樂│信金融卡一張、印章、│破壞鐵窗侵入│ M○○ │
│ │四日十八│街十四號│化妝品(含角質露二瓶 │ │ │
│ │時許 │ │、保濕露一瓶)等物 │ │ │
├──┼────┼────┼──────────┼──────┼────┤
│ │ │ │戒指(白K黃K)三○個│ │ │
│ │ │ │左右、白金鍊子K金鍊│ │ │
│ │八十七年│ │子、南洋珍珠墜子、勞│ │ │
│ │十二月三│台中縣潭│力士錶全紅一只(紀念 │ │ │
│ │十日十二│子鄉頭張│錶面)、半紅一只(藍寶│ │ │
│一八│時三十分│路二段七│石外圈)、白鋼一只、 │破壞鐵窗侵入│ 午○○ │
│ │至十六時│十巷十七│古董錶(一九二○年)手│ │ │
│ │三十分期│弄八之一│工K金錶、玉環三只、│ │ │
│ │間 │號三樓 │浪琴錶一只管世界地圖│ │ │
│ │ │ │)、芝柏錶二只(白K黃│ │ │
│ │ │ │K)、西藏礦石手鍊一 │ │ │
│ │ │ │只等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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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VCD主機、翡翠一個、 │ │ │
│ │ │ │紅寶戒指墜子一個、美│ │ │
│ │八十七年│台中市東│金八○○元、項鍊三條│ │ │
│十九│十一月二│山路一段│、水晶項鍊一條、手鍊│破壞四樓鐵窗│ A○○ │
│ │十五日 │一三三巷│一條、印章一個、玉器│侵入 │ │
│ │ │二十六號│(已起出一一個)、耳環│ │ │
│ │ │ │一對、玉珠子、金飾、│ │ │
│ │ │ │鑽石等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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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中市北│ │ │ │
│ │八十七年│屯區民政│ │ │ │
│二○│十一月十│里橫坑巷│黃金金飾等物 │破壞三樓鐵門│ 丙○○ │
│ │五日 │五十四之│ │侵入 │ │
│ │ │三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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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七年│台中縣大│ │ │ │
│二一│九月二十│雅鄉永和│洋酒一瓶、低周波治療│破壞一樓後面│ j○○ │
│ │二日 │路一○七│儀一部、硬幣等物 │鐵窗侵入 │ │
│ │ │之八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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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現金約十三│十五萬元│ │ │
│ │ │台中市北│、美金二七○○元、金│ │ │
│二二│八十七年│屯區平德│飾電腦辭典、孩子髮帶│破壞四樓鐵窗│ 子○○ │
│ │九月七日│路一七四│一個、項鍊一條、台北│侵入 │ │
│ │ │號 │捷運單程票一張、玉器│ │ │
│ │ │ │項鍊一條等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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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中市北│ │ │ │
│ │八十七年│區○道路│玉鐲、金飾、蜜蠟(起 │ │ │
│二三│十月中旬│三十五巷│出項鍊一條手環一只) │破壞鐵窗侵入│ 宇○○ │
│ │ │十二之一│、玉器、現金等物 │ │ │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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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中縣豐│照相機、金飾、耳溫槍│ │ │
│ │八十七年│原市南陽│滅火器、日常用品、古│ │ │
│二四│十一月初│路五十九│董、上山採藥化妝品一│從後門侵入 │ 宙○○ │
│ │某日白天│巷四十一│支、LICORNE手錶一支 │ │ │
│ │ │弄一○七│洋酒等物 │ │ │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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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中縣龍│ │ │ │
│ │ │井鄉新東│ │ │ │
│二五│八十七年│村遊園北│現金、首飾、照相機、│撬開鐵門鎖侵│ Y○○ │
│ │底 │路五七五│收音機等物 │入 │ │
│ │ │巷一弄六│ │ │ │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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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中市西│現金八千元、金飾(含 │ │ │
│ │八十七年│屯區福中│K金豹手環、紅寶石戒│ │ │
│二六│十一月間│十五街十│指、K金手環、K金珍│撬開門鎖侵入│ 天○○ │
│ │ │三巷二十│珠項鍊)等物 │ │ │
│ │ │四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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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現金一○○○○元、外│ │ │
│ │ │台中市北│幣、手提電腦、照相機│ │ │
│ │八十七年│屯區東山│、隨身聽、按摩機、水│ │ │
│ │十一月二│路一段二│晶、戒指、項鍊、黑珍│ │ │
│二七│十五日十│○七巷三│珠、珊瑚項鍊、金飾、│破壞鐵窗侵入│ 寅○○ │
│ │七時許 │十八弄十│翻譯機一件、茶壺、石│ │ │
│ │ │七號 │器、手鍊飾品、重機車│ │ │
│ │ │ │、小客車駕照各一張等│ │ │
│ │ │ │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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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中縣豐│ │ │ │
││八十七年│原市水源│黃金戒指二只、香水數│ │ │
│二八│八至九月│路南坑巷│瓶、現金一萬元等物 │破壞鐵窗侵入│ N○○ │
│ │間 │三十三之│ │ │ │
│ │ │二十二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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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中縣大│美金旅行支票、現金五│ │ │
│ │八十七年│里市長春│~六○○○元、珍珠項│ │ │
│二九│十月二十│路三十九│鍊、耳環、金飾、音樂│破壞鐵窗侵入│ Q○○ │
│ │九日中午│巷十七弄│盒(內有類似K金戒指 │ │ │
│ │ │九號 │一個)、K金項鍊二條 │ │ │
│ │ │ │玉器三塊等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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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現金五萬元、金飾(含 │ │ │
│ │ │台中縣大│金戒指數枚)、戒指五 │ │ │
│ │八十七年│里市長春│只、翡翠戒指三指、手│ │ │
│三○│十月二十│路三十九│鍊飾品四條、項鍊飾品│破壞鐵窗侵入│ H○○ │
│ │九日 │巷十三號│二條、項鍊墜子飾品一│ │ │
│ │ │ │個、玉器(含玉石手鍊 │ │ │
│ │ │ │一一條、玉環)等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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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七年│台中市南│ │ │ │
│三一│十月中旬│屯區楓樹│現金四千餘元及不詳雜│破壞鐵窗侵入│ l○○ │
│ │某日十九│西街三六│物 │ │ │
│ │時許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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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七年│台中市南│ │ │ │
│ │十一月中│屯區忠勇│金飾、現金三至五千元│ │ │
│三二│旬某日午│路十九巷│及不詳雜物 │破壞鐵窗侵入│ 庚○○ │
│ │時許 │二十五之│ │ │ │
│ │ │七八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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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中縣大│ │ │ │
│ │八十七年│里市東湖│男女用手錶各一、現金│破壞屋後鐵窗│ │
│三三│十一月間│里長春路│三二○○元、男用戒指│侵入 │ h○○ │
│ │ │三十九巷│ │ │ │
│ │ │十五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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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中縣大│ │ │ │
│三四│八十七年│里市垂統│化妝品、現金一萬餘元│破壞鐵窗侵入│ G○○ │
│ │十一月底│街三十五│ │ │ │
│ │ │號 │ │ │ │
├──┼────┼────┼──────────┼──────┼────┤
│ │ │台中縣大│ │ │ │
│三五│八十七年│里市垂統│金戒指二枚、零錢 │破壞鐵窗侵入│ 己○○ │
│ │十月底 │街三十一│ │ │ │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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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中縣大│ │ │ │
│三七│八十七年│里市垂統│金戒指、照相機等物 │大門未鎖侵入│ T○○ │
│ │十月下旬│街十七巷│ │二樓 │ │
│ │ │七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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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七年│台中市南│金飾(含金項鍊及金戒 │ │ │
│ │十二月十│屯區文山│指約四只)、貢蔘一盒 │ │ │
│三八│八日十九│里德興巷│、洋酒一○瓶、洋菸二│破壞鐵窗侵入│ O○○ │
│ │時許 │寶山五街│條、現金約四萬元等物│ │ │
│ │ │三十一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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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中縣潭│ │ │ │
│ │八十七年│子鄉大新│ │ │ │
│三九│十月十八│路二十三│現金十五萬元、黃金、│破壞鐵窗侵入│ 癸○○ │
│ │日 │巷九弄十│翡翠、手環、戒指等物│ │ │
│ │ │六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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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化妝品一批、香水二盒│ │ │
│ │ │台中市北│、錄影機、擴大機、照│ │ │
│ │八十七年│屯區新興│相機二台、集郵冊三本│ │ │
│四○│十二月底│路九巷七│、無線電通訊器材一組│破壞鐵窗侵入│ V○○ │
│ │ │十五弄三│、旅行袋、現金六○○│ │ │
│ │ │十七號 │○元、手錶一只、相簿│ │ │
│ │ │ │、存摺及雜物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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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中縣大│護照、證件、鑲鑽手錶│ │ │
│四一│八十七年│雅鄉民富│、金飾(金戒五只)、│破壞屋後鐵皮│ a○○ │
│ │十月間 │街四十三│服飾等物 │屋侵入 │ │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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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七年│台中縣太│ │ │ │
│四二│十一月二│平市大源│古物手錶金飾玉器等物│破壞鐵窗侵入│ 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