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97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陳志忠
債 務 人 賴國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零捌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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