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966號
CTDV,109,司促,17966,2020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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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9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胡伯增 
債 務 人 姚俊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肆拾肆萬壹仟肆佰玖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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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