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878號
CTDV,109,司促,17878,2020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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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87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丁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肆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
  一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
  元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陸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
  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
  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月以百分之二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按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令規定:「㈠
  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㈡發卡機構因持卡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
  繳金額,而約定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⒈違約金應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及符合衡平原則。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⒋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
  額」逾新臺幣一千元者,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
  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300元、400元及500元。㈢
  發卡機構之違約金收取方式與本令不符者,應於100年3月31
  日前完成調整。經查,債權人請求違約金部份,與上開規定
  不符,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㈠㈡所示之違約金,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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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