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877號
CTDV,109,司促,17877,2020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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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87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沈士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詠同(原名:謝富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原債權人出具之債務明細資料(至少須轉呆前一年所有信用卡帳
單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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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