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876號
CTDV,109,司促,17876,2020120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876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婕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 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 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 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再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 規定者,無效,民法第71條亦定有明文;分期付價之買賣, 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 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 分之1 外,出賣人仍不 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 條定有明文。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分期購物,未依約清償為由,聲 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購物分期付款申 請暨約定書第四條、第七條固約定:「甲方…日後如未能依 約定清償任一期款項,應自應繳期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逐日計收遲延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 收之違約金及催款手續費每次100 元」、「甲方如有違反本 約定書任一條款或下列各款事由之一或本契約止者…得隨時 縮短甲方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甲方應即繳清所有 款項」。惟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 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 部價金5 分之1 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 第389 條定有明文。是民法第389 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 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則前揭約定書第八條約定顯已牴觸民 法第389 條之強制規定,自仍需於被告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 價金5 分之1 ,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又依購物分期



付款申請暨約定書所載,期付款1,000 元,期數36期,則自 109 年10月17日迄今,債務人遲付之金額僅2,000 元,其遲 付分期款之總額尚未達分期付款總價五分之一,則債務人之 分期債務尚未全部到期,故債權人之請求,與上開規定不符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