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122號
CTDV,109,司促,17122,2020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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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122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法定代理人 顏家祺 



債 務 人 張芳明即張芳壽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芳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參拾玖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債權範圍,與民法 第1148條第2項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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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