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440號
債 權 人 賴妙惠
債 務 人 藍星國際健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藍玉緣
人
債 務 人 林肅青
一、債務人藍星國際健康有限公司、藍玉緣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退票理由單所載,林肅青僅
為法人存戶負責人,非發票人,則債權人對債務人林肅青之
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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