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51號
原 告 賴永川
郭金石
林栢洲
劉源祥
黃鍵彰
翁武煜
黃瑞志
張加楠
張世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力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
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
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
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
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附表:(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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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數│應補繳裁判費│
│ │ │(應補發退休│ │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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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賴永川│128,166元 │1,330元 │887元 │44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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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郭金石│239,333元 │2,540元 │1,693元 │8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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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林栢洲│241,499元 │2,650元 │1,767元 │88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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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劉源祥│134,958元 │1,440元 │960元 │4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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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黃鍵彰│138,333元 │1,440元 │960元 │4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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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翁武煜│119,583元 │1,220元 │813元 │40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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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黃瑞志│121,916元 │1,330元 │887元 │44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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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張加楠│164,166元 │1,770元 │1,180元 │5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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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張世濱│159,166元 │1,660元 │1,107元 │55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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