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51號
CTDV,109,勞補,151,2020123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51號
原   告 賴永川 
      郭金石 
      林栢洲 
      劉源祥 

      黃鍵彰 
      翁武煜 
      黃瑞志 
      張加楠 
      張世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力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
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
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
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
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附表:(幣別:新臺幣)
┌──┬───┬──────┬─────┬───────┬──────┐
│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數│應補繳裁判費│
│  │   │(應補發退休│     │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金)    │     │)      │      │
├──┼───┼──────┼─────┼───────┼──────┤
│ 1 │賴永川│128,166元  │1,330元  │887元     │443元    │
├──┼───┼──────┼─────┼───────┼──────┤
│ 2 │郭金石│239,333元  │2,540元  │1,693元    │847元    │
├──┼───┼──────┼─────┼───────┼──────┤
│ 3 │林栢洲│241,499元  │2,650元  │1,767元    │883元    │
├──┼───┼──────┼─────┼───────┼──────┤
│ 4 │劉源祥│134,958元  │1,440元  │960元     │480元    │
├──┼───┼──────┼─────┼───────┼──────┤
│ 5 │黃鍵彰│138,333元  │1,440元  │960元     │480元    │
├──┼───┼──────┼─────┼───────┼──────┤
│ 6 │翁武煜│119,583元  │1,220元  │813元     │407元    │
├──┼───┼──────┼─────┼───────┼──────┤
│ 7 │黃瑞志│121,916元  │1,330元  │887元     │443元    │
├──┼───┼──────┼─────┼───────┼──────┤
│ 8 │張加楠│164,166元  │1,770元  │1,180元    │590元    │
├──┼───┼──────┼─────┼───────┼──────┤
│ 9 │張世濱│159,166元  │1,660元  │1,107元    │553元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