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陳惠娟
陳廣軒
陳韋伶
陳冠宇
共 同
代 理 人 王瀚誼律師
司幼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和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
償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7,512 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5條第1 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
費3,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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