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50號
CTDV,109,勞補,150,202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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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陳惠娟 
      陳廣軒 
      陳韋伶 
      陳冠宇 
共   同
代 理 人 王瀚誼律師
      司幼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和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
償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7,512 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5條第1 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
費3,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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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