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41號
CTDV,109,勞補,141,202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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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41號
原   告 李衿錄 
      吳傳仁 
      陳景遲 
      林富德 
      陳福成 
      鄭榮顧 
      涂財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
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
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
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
,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
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
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附表:
┌──┬───┬──────┬─────┬────────┬──────┐
│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數點│應補繳裁判費│
│  │   │      │     │以下四捨五入) │      │
├──┼───┼──────┼─────┼────────┼──────┤
│ 1 │李衿錄│217,550元  │2,320元  │1,547元     │773元    │
├──┼───┼──────┼─────┼────────┼──────┤
│ 2 │吳傳仁│108,000元  │1,110元  │740元      │370元    │
├──┼───┼──────┼─────┼────────┼──────┤
│ 3 │陳景遲│214,603元  │2,320元  │1,547元     │773元    │
├──┼───┼──────┼─────┼────────┼──────┤
│ 4 │林富德│226,840元  │2,430元  │1,620元     │810元    │
├──┼───┼──────┼─────┼────────┼──────┤
│ 5 │陳福成│231,100元  │2,540元  │1,693元     │847元    │
├──┼───┼──────┼─────┼────────┼──────┤
│ 6 │鄭榮顧│240,726元  │2,650元  │1,767元     │883元    │
├──┼───┼──────┼─────┼────────┼──────┤
│ 7 │涂財華│245,783元  │2,650元  │1,767元     │88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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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