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20號
CTDV,109,勞執,20,202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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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陳月琴 
      吳妙媺 
      黃淑萍 
      林正泳 
相 對 人 誠晉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展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九年十一月三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關於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陳月琴新臺幣貳仟玖佰壹拾壹元、聲請人吳妙媺新臺幣貳仟參佰伍拾壹元、聲請人黃淑萍新臺幣貳佰捌拾貳元、聲請人林正泳新臺幣貳仟零玖拾玖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調解,於民國109 年11月3 日調解成立,相對人 同意分別給付聲請人陳月琴新臺幣(下同)183,342 元、聲 請人吳妙媺171,257 元、聲請人黃淑萍291,067 元、聲請人 林正泳352,367 元,款項分期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及金額匯入 聲請人之薪資帳戶,詎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給付,爰依法聲 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關於積欠薪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調解成立, 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陳月琴新臺幣(下同)183,342 元 、聲請人吳妙媺171,257 元、聲請人黃淑萍291,067 元、聲 請人林正泳352,367 元,款項分期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及金額 匯入聲請人之薪資帳戶之事實,已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 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又相對人已給付如附表所示 109 年11月5 日之款項,惟相對人應於109 年11月30日分別 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相對人僅於109 年12月7 日 、12月11日分別給付聲請人陳月琴22,861元、3,728 元,共



26,589元;給付聲請人吳妙媺18,753元、3,396 元,共22,1 49元;給付聲請人黃淑萍33,677元、3,041 元,共36,718元 ;給付聲請人林正泳37,765元、3,136 元,共40,901元等情 ,有聲請人之薪資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至 24頁),則相對人於109 年11月30日未給付聲請人陳月琴吳妙媺黃淑萍林正泳之金額分別為2,911 元、2,351 元 、282 元、2,099 元,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於109 年11月30日給付該期款項,據以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經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請求強制執 行109 年12月30日、110 年1 月30日、110 年2 月28日、11 0 年3 月30日部分,因給付期限均尚未屆至,聲請人應待相 對人屆期未履行時再為聲請,故聲請人此部分請求應予駁回 。
四、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 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 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 21條定有明文。次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 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 ,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 所明定。聲請人雖經本院駁回部分聲請,惟本院酌量關於聲 請人之調解方案內容經全部准許,故仍應由相對人負擔全部 聲請費用。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
│姓名 │陳月琴吳妙媺黃淑萍林正泳
├───────┼────┼────┼────┼────┤
│應給付總金額 │183342元│171257元│291067元│352367元│
├───────┼────┴────┴────┴────┤
│ │還款日期與金額 │
├───────┼────┬────┬────┬────┤
│109 年11月5 日│10000元 │10000元 │10000元 │20000元 │




├───────┼────┼────┼────┼────┤
│109 年11月30日│29500元 │24500元 │37000元 │43000元 │
├───────┼────┼────┼────┼────┤
│109 年12月30日│29500元 │24500元 │37000元 │43000元 │
├───────┼────┼────┼────┼────┤
│110 年1 月30日│38114元 │37419元 │69022元 │82122元 │
├───────┼────┼────┼────┼────┤
│110 年2 月28日│38114元 │37419元 │69022元 │82122元 │
├───────┼────┼────┼────┼────┤
│110 年3 月30日│38114元 │37419元 │69023元 │8212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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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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