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九十九號 上 訴 人 榮泰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陳漢家 (以上住所均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魏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庭~B1 審判長法官~B2 法官~B3 法官~B法院書記官 曾瓊安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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