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68號
CTDV,108,重訴,168,20201209,3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金桃 
      許力文 
      許峯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防部軍備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05,760 元(計算式:高
雄市○○區○○段0000000 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每平方
公尺33,624元×原審判決附圖所示A 部分占用該地面積115 平方
公尺=3,866,760 元,高雄市○○區○○段0000000 地號土地於
追加時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3,000元×原審判決附圖所示D 部
分占用該地面積83平方公尺=2,739,000 元,3,866,760 元+
2,739,000 元=6,605,7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65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琬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