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4號
原 告 伍綵絹
伍宜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王盛鐸律師
楊志凱律師
被 告 劉佳欣
劉佳鈞
劉芊慧
伍庭輝
伍玟寧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伍金福
鄭幸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陳怡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二中關於「伍彩絹」記載,應更正為「伍綵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
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