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4號
CTDV,108,訴,84,2020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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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4號
原   告 伍綵絹 
      伍宜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王盛鐸律師
      楊志凱律師
被   告 劉佳欣 
      劉佳鈞 
      劉芊慧 
      伍庭輝 
      伍玟寧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伍金福 
      鄭幸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陳怡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二中關於「伍彩絹」記載,應更正為「伍綵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
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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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