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8年度,34號
CTDV,108,司執消債清,34,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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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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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蔡駿民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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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潔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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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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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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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陳慶家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 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8 9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聲請人即債務人就屬於本件 清算財團財產之保險契約解約金,計新台幣(下同)4萬7,2   45元,已如數解交本院,代替解除各該保險契約,嗣經本院 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又該分配表據



本院核定後,於109年11月11日予以公告,本件兩造復未自 公告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院提出異議,故該分配表現 已確定,並據本院以匯款入帳方式撥匯各該債權人之分配案 款而分配完結,此有本件分配表、本院分配表公告、高雄市 仁武區公所109年11月13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及本 件各該債權人案款撥匯通知等件在卷可稽。因之,依首開規 定,本件應即為終結清算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佳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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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