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68號
CTDV,107,重訴,168,2020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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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原   告 凌金霞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被   告 王宣童即王雅慧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歐乃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30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七項關於「但被告王宣童以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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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