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55號
CTDM,109,附民,55,202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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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林曉潞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吳岳龍律師
      周志龍律師
被   告 刁順興
      蔡美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案件案號:109 年度易字第84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黄筠雅
                   法 官 林 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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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