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21號
原 告 江玉芳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楊志凱律師
被 告 江南鵬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案件案號:109 年度訴字第220 號),因其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黄筠雅
法 官 林 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邱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