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345號
CTDM,109,訴,345,20201201,5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5號
被   告 林玉玲



聲 請 人即
選任辯護人 楊啟志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林玉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玉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予以羈押, 並禁止接見、通信,然被告已坦承犯行,且本案已辯論終結 ,被告應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爰聲請准予解除禁止接 見、通信。
二、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嫌疑重大,且足認其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及反覆實施同 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自民國109年8月 14日起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復裁定自 同年1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三、本院審酌被告已坦承犯行,復考量本案已言詞辯論終結,被 告已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是已無禁止被告接見、通信之 必要,爰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