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730號
CTDM,109,聲,1730,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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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受刑 人 陳藝木




具 保 人 陳冠佑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冠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陳藝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具保人陳冠佑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 後,並經檢察官准予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108 年度訴字第427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確定 ,有上開刑事裁判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 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有臺灣橋頭地方檢 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臺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執行傳票暨拘票、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橋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函暨其送達證書及被告與具保人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 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 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 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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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