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197號
CTDM,109,易,197,2020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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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97號
                   109年度易字第3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筠曄


選任辯護人 黃建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8015
號、109 年度偵字第2500號)及追加起訴(109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筠曄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主文欄所示之罪,共參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鄭筠曄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積電公司 )台南科學園區之技術員,其明知並無可靠9 折優惠之SOGO 遠東百貨禮券(下稱SOGO禮券)來源,且已積欠台積電公司 同事SOGO禮券未給付,為先行償還積欠其他同事之款項,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附表「受 騙過程」欄所示詐術方式,致蔡蕎憶彭詩晴顏綾瑤陷於 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 鄭筠曄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中國信 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因約定期限屆 至,鄭筠曄均未依約交付SOGO禮券,借詞拖延,且不退款, 其等始知受騙。
三、案經蔡蕎憶彭詩晴顏綾瑤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 局報告偵辦。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判決以下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 告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45、111 頁;本院卷二 第22-23 頁),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 之情形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5 第1 項規定,認均得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鄭筠曄對於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12 6-128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蕎憶彭詩晴顏綾瑤於 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警一卷第7 -8 頁;警二卷第29-31 頁;警三卷第7-9 頁;偵一卷第19 -22



、325-328 、363-367 頁),又被告確實因販售禮券另行積 欠台積電同事禮券及款項而未清償等事實,亦據證人沈哲佑杜榮國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見偵一卷第325-328 頁)證 述明確,並有告訴人蔡蕎憶彭詩晴顏綾瑤之中國信託銀 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 份(見警一卷第18頁;警二卷第33頁 ;警三卷第27-29 頁)、被告曄與蔡蕎憶之LINE對話內容 1 份(見警一卷第19-21 頁)、被告與彭詩晴之簡訊對話內容 1 份(見警二卷第35-41 頁)、被告與顏綾瑤往來之電子郵 件內容1 份(見警三卷第11-25 頁)、被告上開帳戶開戶基 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各1 份(見警一卷第24-32 頁;警二 卷第17-2 8頁;警三卷第37-57 頁)、台積電公司108 年11 月21日(108 )積電十二P1字第0342號簡便行文表、SOGO禮 券購買名單及被告108 年6 月26日訪談記錄各1 份(見偵一 卷第171-175 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 年11月27日電 話紀錄單1 份(見偵一卷第177 頁)、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 有限公司109 年3 月9 日(109 )太百北發字第000000000 -00 00號函1 份(見偵二卷第19頁)、本院109 年8 月7 日 勘驗筆錄1 份(見本院卷一第34-42 頁)等在卷可稽。此外 ,被告前於警詢及偵訊中辯稱禮券來源為「官世勳」之人, 經查詢入出境及戶役政資料後,均查無該人資料等情,有入 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 各1 份可佐(見偵一卷第369 、373 、375 頁),應足認被 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被告犯行明確,應堪認 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 告如附表所示3 次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以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刑事犯罪紀錄之事 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見本院卷一第13 頁),素行良好;其正值青壯,竟不思以合法手段取得所需 ,明知其並無9 折之SOGO禮券來源,竟為圖清償積欠其他同 事之款項,而以上開方式詐騙告訴人等,至告訴人等受有經 濟上之損失,所為實有不該;並分別斟酌各告訴人所受財產 損害情形,及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始 坦承犯行,另對於告訴人等所受損害,前雖嘗試調解,並提 出還款計畫(見本院卷第133-135 頁),然迄今均尚未見被 告積極以行動實際償還告訴人等所受損失之犯後態度;參以 被告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仍任職於台積電公司 ,月收入約5 萬至6 萬元,尚有2 小孩需扶養小孩,家庭經



濟狀況中等(見本院卷一第130 、135 頁)之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 審酌被告就3 次犯行均集中於107 年9 月至108 年4 月間, 犯罪動機及犯罪手法相同,罪責內涵之同質性甚高,為免以 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 法內涵,爰就被告所涉之3 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雖 求為緩刑之宣告,然本院斟酌被告為本案各犯行致告訴人所 受損害,迄今尚無實際填補損害之作為,難認其已知所警惕 ,故認本案均尚不宜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三、沒收:
被告實施上開詐術,致告訴人等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 至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各該金額均為其犯罪所得,且其 迄今均未賠償告訴人等,是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 段、第3 項規定,分別於其所為犯行項下予以宣告沒收,併 予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秉志追加起訴,檢察官陳登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楊凱婷
法 官 陳狄建
【卷宗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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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卷宗簡稱 │ 卷宗詳細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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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警一卷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0871497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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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警二卷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08737233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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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警三卷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0972018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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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偵一卷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0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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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偵二卷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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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偵三卷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0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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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審易卷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3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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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本院卷一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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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本院卷二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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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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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匯款人 │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 受騙過程 │ 主文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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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顏綾瑤 │107 年9 月4 日│18萬元 │顏綾瑤在台積電公司│鄭筠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內部非公開網站上見│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鄭筠曄所張貼之販售│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9 折SOGO禮券訊息誤│幣壹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信為真,遂以電子郵│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件與鄭筠曄聯繫購買│之。 │
│ │ │ │ │付款事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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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蔡蕎憶 │107 年11月8 日│4 萬5000元│經鄭筠曄台積電內│鄭筠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部分機聯繫蔡蕎憶邀│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約購買9 折SOGO禮券│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後,蔡蕎憶因而受騙│幣肆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匯款。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之。 │
├──┼─────┼───────┼─────┼─────────┼───────────────┤
│ 3 │彭詩晴 │108 年4 月15日│45萬元 │以傳送訊息之方式邀│鄭筠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約彭詩晴購買9 折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SOGO禮券,彭詩晴因│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而受騙匯款。 │幣肆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之。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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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