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174號
CTDM,109,單禁沒,174,202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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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寬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寬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執行觀察勒戒期滿後,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77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 命1 包屬違禁物並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 93號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被告於民國109 年 7 月20日入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經該所評 定無繼續施用傾向後,於109 年8 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而 被告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該署109 年度毒偵字第770 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為憑。而被告 於前開案件遭查獲時,經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 包之情,有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卷為 憑。又上開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經檢驗結果呈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前淨重為0.132 公克,驗後 淨重為0.122 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 驗鑑定書1 份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另上開毒品包裝 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 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 收銷燬。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 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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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