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9年度,2937號
CTDM,109,交簡,2937,202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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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簡字第29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金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
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 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 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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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