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9年度,266號
TYDA,109,交,266,2020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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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266號
原   告 陳麗苓 
訴訟代理人 顧士平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柏元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 表 人 許鉦漳 
訴訟代理人 洪靜誼 
      彭筱玲 
被   告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 表 人 姚世昌 
訴訟代理人 李秋玉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二月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四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 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 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二、本件於民國109 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被告桃園市 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於言詞辯論期日後提出被告桃園市政府 地方稅務局109 年12月10日桃稅消字第1091044690號函,涉 及本件裁罰金額之裁量是否違法,本院認應依職權詢問兩造 相關事項,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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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