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460號
TYDV,109,重訴,460,2020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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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60號
原   告 林瀚東 


      林紅芸 

      林蕙芳 
      林蘊芳 
      林慧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被   告 陳金集 
訴訟代理人 陳淑慧 
被   告 陳熀集 
      陳育群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正雄 
      陳國集 
      陳奕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3 日以109 年度重訴字第460 號民事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11月23日送達,此有 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 院前揭民事裁定、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份 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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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