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311號
TYDV,109,重訴,311,2020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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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反訴原告  李育銓 
      李育嫺 
      李以婷 
      傅玉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發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馮志能劉琪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並具狀到院提出反訴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未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為起訴應備之程式。二、經查:
(一)本件反訴原告5 人於民國109 年11月13日提出答辯狀到院 ,表明「向鈞院提告原告偽造文書誣告損害名譽賠償損失 每人200 萬×5 人=1,000 萬元」等語而提起反訴,卻沒 有陳報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又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反訴原告5 人也沒有在提起 反訴時繳納。
(二)本件反訴有前述起訴不合程式的情形,本院因此依前開規 定,命反訴原告5 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 費,並補為陳報反訴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如逾期不為 補繳或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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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