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鄒忠信
于懷珍
被 上訴人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
被 上訴人 楊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
重訴字第24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人鄒忠信、于懷珍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11萬8,755 元、182 萬7,2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
、2 萬8,6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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