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8號
原 告 陳清泓
被 告 黃小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第一項訴之聲明請求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85,434 元,及自民國108 年 10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 審理中變更聲明如後開原告訴之聲明所示(訴字卷第19頁)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8 年6 月20日下午5 時20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肇事車輛),沿桃園市 平鎮區南豐路往龍潭方向行駛,行經南豐路與中興路平鎮段 之三岔路口(下稱系爭路口),欲左轉往中興路平鎮段繼續 行駛之際,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碰撞由中興路平鎮段 左轉往南豐路方向行駛由原告所騎乘、所有之車牌號碼000- 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致原告受有左側第 3-7 和第11肋骨骨折併微量創傷性血胸、左側連枷胸、右側 外踝骨折、右膝後十字韌帶部分撕裂、右膝外側半月板部分 破裂、左膝擦傷等傷害(下稱系爭事故)。原告因系爭事故 受有下列損害:㈠修車費用3,030 元(工資500 元、零件2, 530 元)、㈡醫療費用720,384 元、㈢看護費用3 萬元、㈣ 不能工作期間之損失32,000元、㈤精神慰撫金10萬元。以上 ㈠至㈤共計885,414 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85,414 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在南豐路等待綠燈,且確定沒有車才左轉, 原告是從中興路平鎮段闖紅燈左轉,原告不是停在南豐路的 機車待轉區內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 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 第1 項前段、第191 條之2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汽車 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 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 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 條第 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四、經查,系爭事故發生地點為行車管制號誌正常運作之卜字岔 路口,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等 件附卷可佐(調字卷第55至59頁)。原告雖主張被告有未注 意車前狀況之過失云云,惟查:
㈠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略以:我行經系爭路口,因待轉區 機車數量已滿,我停在中興路平鎮段的內側車道,看到南 豐路綠燈時左轉就發生車禍。我跟在待轉區後面的車輛走 ,但我是從中興路平鎮段上走,不是從待轉區出發等語( 訴字卷第87、88頁),則原告已自認其闖越中興路平鎮段 紅燈之事實。原告雖認為自己要遵守的是南豐路的紅綠燈 ,惟原告停等在中興路平鎮段內側車道,自應遵守中興路 之號誌。
㈡經本院勘驗系爭路口監視器畫面,畫面時間17時19分12秒 南豐路綠燈,待轉區機車往前行駛,此時被告仍停等於南 豐路停止線後,17時19分14秒被告緩慢前進,17時19分17 秒南豐路上機車已通過路口,17時19分18秒原告機車出現 在路口,17時19分19秒原告機車行駛道路中,17時19分20 秒兩車發生碰撞等情,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訴字卷第88 頁),則被告駕駛肇事車輛行經系爭路口,已有注意車前 狀況,禮讓南豐路待轉區內機車行駛後才左轉,因原告闖 越中興路平鎮段紅燈致被告來不及反應而發生系爭事故, 被告並無過失可言。
㈢承上所述,原告騎乘系爭機車自中興路平鎮段起駛,闖越 中興路平鎮段之紅燈左轉彎,為肇事原因,被告並無過失 ,桃園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見、覆議委員會鑑定覆議 意見書均同此認定(訴字卷第55、79頁)。從而,原告主 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無據。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885,41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 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