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23號
TYDV,109,訴,623,20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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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23號
原   告 呂理煉 
      呂理順 
      呂理朝 
      呂啟榮 
      呂許秀蓉
      呂明娟 
      呂佩倩 
      呂佳樺 
      呂川  
      呂學三 
      呂學馫 
      呂學鎮 
      呂學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莊心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慶隆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6,641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
,46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136 元,尚不足77,4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變更後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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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