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23號
原 告 呂理煉
呂理順
呂理朝
呂啟榮
呂許秀蓉
呂明娟
呂佩倩
呂佳樺
呂川
呂學三
呂學馫
呂學鎮
呂學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莊心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慶隆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6,641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
,46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136 元,尚不足77,4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變更後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