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58號
原 告 陳盈立
被 告 劉碧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在新竹縣,有被告之個人戶 籍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