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89號
原 告 美麗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被 告 百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凱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85,755 元,應繳裁判費6,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5,890 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藍姿靖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