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789號
TYDV,109,訴,2789,20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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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89號
原   告 美麗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被   告 百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凱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85,755 元,應繳裁判費6,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5,890 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藍姿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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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麗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