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59號
原 告 文華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訴訟代理人 王崇宇律師
被 告 鉦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二、原告應補正任一區分所有權人與被告間就文華居社區所在土 地及建物買賣契約書影本壹份。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事件,應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 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3 日內補繳14,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二、另原告起訴主張事實,除所舉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尚涉及 文華居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與被告間就文華居社區所在土地 及建物買賣契約內容,有原告提出之原證3 即107 年1 月4 日文華居社管字第1070104001號函影本附卷可參,惟漏未陳 報任一文華居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與被告間買賣契約彩色清 楚影本1 份以供本院審酌,併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 日內補正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書證影本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藍姿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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