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09號
原 告 陳建松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大園區福海宮等間確認信徒關係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1 項為確認福海宮
民國103 、105 、106 、107 、108 年信徒大會許可被告徐進富
等39人為福海宮信徒之決議無效,聲明第2 項為確認徐進富等39
人與福海宮間信徒關係不存在,經核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及訴之
聲明雖為複數,然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在確認徐
進富等39人與福海宮間信徒關係不存在,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且本件應屬普通共同訴訟,原告對各被告之勝敗互不相涉,訴訟
利益自屬各別,應分別計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是
原告應繳納裁判費117,000 元(3,000 39=117,000 ),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