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096號
TYDV,109,訴,2096,2020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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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096號
原   告 莊本樂 
訴訟代理人 林立婷律師
被   告 余韶婷 
      連鎮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菁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元,及被告余韶婷自民國一○九年十月十七日起、被告連鎮頡自民國一○九年十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余韶婷於96年結婚,育有3 名未成年 子女,余韶婷與被告連鎮頡則為公司同事。連鎮頡明知余韶 婷為有配偶之人,連鎮頡余韶婷卻時常於社群平台上親密 對話,自民國109 年2 月開始即有以男女朋友互稱之情狀, 於同年3 月間某日,余韶婷原先告知原告要與女性同事出遊 ,後卻經原告發現實際係與連鎮頡同遊宜蘭。另於同年6 月 6 日余韶婷於公司聚會完後拒接前來接送之原告電話,音訊 全無,竟與連鎮頡獨處一室直至翌日上午9 時,且由連鎮頡 驅車送返家,上開行為均已逾越朋友間界線,爾後原告念及 與余韶婷間逾10年之感情及尚有3 名年幼子女份上,曾與余 韶婷及雙方父母共同協商,希望余韶婷能離職且切斷連鎮頡 聯繫以回歸家庭,然而余韶婷不但未離職,仍繼續與連鎮頡 互有共吃早餐、安排同日休假共處等交往舉動,原告無法諒 解,遂於109 年8 月24日簽立離婚協議書,而余韶婷亦於離 婚協議書自陳係因對婚姻不忠而離婚。是被告共同故意不法 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破壞夫妻間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 而情節重大,造成原告受有精神損害,原告得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受僱於同一公司,因工作業務聯繫之故而認 識,又性格相仿,偶爾會與對方在Instagram 等社群平台分 享自己對工作及生活之心得看法,與一般朋友間社交互動無 異。復因連鎮頡余韶婷係有配偶之人,且連鎮頡亦有穩定 交往之女友,對於余韶婷更無踰越朋友間往來之份際。今原 告僅因被告有一起過夜之事,逕認被告有交往事實,稍嫌速 斷,並為被告所否認。況且聚餐喝酒後於車內聊天等酒醒、 相約出遊踏青均屬正常朋友間互動關係,如原告無其他具體 事實佐證有何違反男女份際,夫妻之一方既不因結婚而放棄 交友或行動自由等人格及自由權益,不應以法律責難,再者 ,原告雖提出與余韶婷間LINE對話記錄以證明被告為交往關 係,惟細鐸其中內容,余韶婷未曾表示與被告連鎮頡有任何 不正當交往關係或逾越朋友往來界線,從而,難認被告2 人 有何共同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且屬情節重大,原告之主張 自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駁回原告之訴。㈡如 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項規定,於不法侵害 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 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各有明文。次按 ,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 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配偶之一方破壞共同生活之 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 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要旨參照)。是 以所謂配偶權,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 容的權利。職是,如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 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 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配偶確因此受非財 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是侵害配 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 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 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 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㈡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離婚協議書、被告於社群



軟體Instagram 對話之訊息記錄、原告與余韶婷通訊軟體LI NE對話紀錄、原告與連鎮頡109 年6 月15日通話之錄音譯文 (下稱系爭錄音譯文)等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1頁至 第325 頁,卷二第43頁至第49頁、第91頁至第229 頁),被 告對上開對話內容之形式真正亦不爭執。觀諸被告如附表二 所示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 所互相傳遞之對話內容均甚為 親暱,均與工作內容無關,更可徵被告間確有常有擁抱、表 達愛意之親暱互動,顯已逾越一般同事或朋友間之通常往來 交際之程度,甚而余韶婷於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對話中稱: 「我也不想當我心裡有你的狀況下跟我老公發生性關係」、 連鎮頡於如附表二編號7 所示對話中稱:「最近我都不太碰 我女友,晚上也不抱」、「我現在80% 以上都在你那」等語 ,兩人之交往顯然已逾越普通同事或朋友情誼,被告辯稱係 使用社群軟體分享工作及生活之心得,僅為朋友間有趣對話 ,無特別意思等云云,與客觀對話記錄之事證不符,自不足 採。再查,依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錄音譯文內容,經原告 向連鎮頡求證後,余韶婷確實有在未告知原告之情形下,與 被告連鎮頡於酒後在車上獨處過夜以及獨自共遊宜蘭之舉動 ,依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系爭錄音譯文內容,被告連鎮頡 確實明知余韶婷為原告之配偶,衡諸被告均已非20、30歲之 年輕人,有相當社會經驗,余韶婷酒後尚有借宿於女同事住 處或是電聯原告驅車前來接送等方法,旅行、踏青亦可邀約 同部門同事團體行動得以避嫌,兩人私下單獨外出共遊、酒 後於車內獨處徹夜未歸之行為,縱未有證據顯示其等於此期 間確有通姦之行為,然其等所為顯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 忍受之範圍,足以破壞原告與余韶婷間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 、安全及幸福,堪認侵害原告基於配偶對於完整健全及幸福 家庭之期待,以及對於配偶忠誠度之信任,自屬共同不法侵 害原告配偶權,且加害情節重大,是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第185 條、第195 條第3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 精神慰撫金,即有理由。
㈢精神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 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 之數額;所謂相當,除斟酌雙方身分資力外,尤應兼顧加害 程度與其身體、健康影響是否重大以為斷(最高法院51年台 上字第223 號判例要旨、89年度台上字第1952號判決意旨參 照)。本件原告為余韶婷之配偶,因被告上開共同侵害配偶 權之行為,精神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依上開說明,自得請 求賠償相當之慰撫金。本院審酌被告侵權行為之態樣、情節



,以及原告配偶權受損之程度,及參酌兩造之年齡、身分地 位、職業、經濟能力、家庭生活狀況等情狀,認原告請求之 慰撫金以1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請求,尚非有據,不應准 許。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5 ,亦為同法第203 條所明定。本件原告係 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自 屬無確定期限之債務。原告之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09 年10 月6 日對余韶婷寄存送達,於同年月16日發生送達及催告之 效力,另於109 年9 月30日送達連振頡,此有本院送達證書 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334-5 頁、第334-7 頁)。從而, 原告併請求余韶婷自109 年10月17日起、連鎮頡自109 年10 月1 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亦屬 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18 5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萬元,及被 告余韶婷自109 年10月17日起、被告連鎮頡自109 年10月1 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金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命被告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原告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 行使,本院不受其拘束,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亦不 另為准駁之諭知。被告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 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屬有據,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分別准 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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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編號│節錄 │證據頁碼 │
├──┼──┼──────────────────────┼─────┤
│原告│1 │連鎮頡:「對然後我也知道她有老公,她也知 │本院卷二第│
│與連│ │ 道我有女朋友,所以我們倆個人不可能│45 頁 │
│鎮頡│ │ 做任何事情,她那條線採的很緊,我也│ │
│109 │ │ 採的很緊,因為我知道這件事不對」 │ │
│年6 ├──┼──────────────────────┼─────┤
│月15│ │莊本樂:「因為講真的我想要問你,上週六過夜是│本院卷二第│
│日錄│2 │ 你約她還是她約你,為什麼」 │43頁 │
│音譯│ │連鎮頡:「其實我們沒有預期要約對方過夜」 │ │
│文 │ │莊本樂:「重點是nina(被告余韶婷同事)答應我│ │
│ │ │ 說會帶她去她家過夜住,叫我放心,怎│ │
│ │ │ 麼到最後和你一起過夜,不對吧!」 │ │
│ │ │連鎮頡:「嗯,對」 │ │
│ │ │莊本樂:「嗯,對那最後為什麼和你一起過夜,這│ │
│ │ │ 樣不對,你說」 │ │
│ │ │連鎮頡:「ok,原本nina確實有答應要到她家過夜│ │
│ │ │ 是真的沒有錯,」 │ │
│ │ │莊本樂:「嗯,對然後」 │ │
│ │ │連鎮頡:「對然後,原本我想送她回家,」 │ │
│ │ │莊本樂:「嗯,對然後」 │ │
│ │ │連鎮頡:「對,其實也喝了不少」 │ │
│ │ │莊本樂:「嗯對」 │ │
│ │ │連鎮頡:「之後我等到酒退了才送她回家」 │ │
│ │ │莊本樂:「所以就是早上09:00多嗎?」 │ │
│ │ │連鎮頡:「對」 │ │
│ │ │莊本樂:「你們在哪裡過夜?」 │ │
│ │ │連鎮頡:「車上」 │ │
│ │ │莊本樂:「在車上」 │ │
│ │ │莊本樂:「你車停在哪裡」 │ │
│ │ │連鎮頡:「我車停在就是南崁」 │ │
│ ├──┼──────────────────────┼─────┤
│ │3 │莊本樂:「可是你們的內容完全是說愛她她愛你的│本院卷二第│
│ │ │ 那種感覺,什麼愛你女朋友9 分愛1 分│45 頁 │




│ │ │ 什麼的,這個是愛情吧!」 │ │
│ │ │連鎮頡:「沒有沒有,應該是說我跟她真的是互相│ │
│ │ │ 有好感,這個我沒有否認。」 │ │
│ │ │莊本樂:「你們不是還有宜蘭玩,你們單獨」 │ │
│ │ │連鎮頡:「對,沒有錯」 │ │
│ │ │莊本樂:「也搞到PM23:00多回家」 │ │
│ │ │連鎮頡:「我們大概回到桃園,我想一下PM16:00 │ │
│ │ │ -17:00吧,我記得到桃園,我們在捷運│ │
│ │ │ 站等只是聊天,聊到PM21:00-10:00 吧│ │
│ │ │ ,我有點忘記」 │ │
└──┴──┴──────────────────────┴─────┘
附表二:
┌──┬──┬──────────────────────┬─────┐
│證據│編號│節錄 │證據頁碼 │
├──┼──┼──────────────────────┼─────┤
│被告│1 │連鎮頡:「我想這樣的關係能夠一直這樣維持。」│本院卷二第│
│2 人│ │余韶婷:「我都不知道這是什麼關係了勒...」 │195頁 │
│社群│ │連鎮頡:「嗯…感覺就像偷交女朋友不敢讓家人知│ │
│軟體│ │ 道的感覺。」 │ │
│ ├──┼──────────────────────┼─────┤
│Inst│2 │余韶婷:「我試過幾次不要想你,不要主動跟你聯│本院卷二第│
│agra│ │ 絡,但都讓自己更難受」 │197頁 │
│m 訊│ │連鎮頡:「我也是這樣啊,根本做不到,有機會就│ │
│息記│ │ 想跟你聯絡,我每天跟你說的話比我女│ │
│錄 │ │ 朋友多好多倍,上班都會一直想要偷看│ │
│ │ │ 。」 │ │
│ ├──┼──────────────────────┼─────┤
│ │3 │余韶婷:「其實我也不喜歡看你跟女朋友的對話記│本院卷二第│
│ │ │ 錄」 │199、201頁│
│ │ │連鎮頡:「為什麼」 │ │
│ │ │余韶婷:「這或許就佔有欲」 │ │
│ │ │連鎮頡:「那我以後不要讓你看了」 │ │
│ │ │余韶婷:「嗯嗯,但我知道我沒有立場吃這個醋」│ │
│ │ │連鎮頡:「你可以呀」 │ │
│ │ │余韶婷:「所以我選擇不要看到不要知道」 │ │
│ │ │連鎮頡:「我可以忍受你對我的無理取鬧,或是你│ │
│ │ │ 的佔有慾」 │ │
│ │ │余韶婷:「我不是個會撒嬌的小女生」 │ │
│ │ │連鎮頡:「你會,感覺你很甜,不然我今天不會被│ │
│ │ │ 你這樣收服」 │ │




│ ├──┼──────────────────────┼─────┤
│ │4 │余韶婷:「那我晚上會想你到睡著,這句話我不收│本院卷二第│
│ │ │ 回」 │209頁 │
│ │ │連鎮頡:「嗯嗯...我也是」 │ │
│ │ │余韶婷:「留給你看」 │ │
│ │ │連鎮頡:「我等等會把訊息都刪掉,所以沒辦法留│ │
│ │ │ 著,我會記在腦海」 │ │
│ ├──┼──────────────────────┼─────┤
│ │5 │余韶婷:「因為我覺得我全心原意愛著這個人所以│本院卷二第│
│ │ │ 我無法分心」 │211 頁 │
│ │ │連鎮頡:「這樣沒錯啊」 │ │
│ │ │余韶婷:「我也不想當我心裡有你的狀況下跟我老│ │
│ │ │ 公發生關係」 │ │
│ ├──┼──────────────────────┼─────┤
│ │6 │連鎮頡:「我也是很喜歡抱妳啊!感覺真的很好」│本院卷二第│
│ │ │余韶婷:「什麼感覺?」 │213 頁至第│
│ │ │連鎮頡:「不會形容,但是是很舒服很滿足,不想│221頁 │
│ │ │ 放開」 │ │
│ │ │余韶婷:「我那麼矮你腰不會酸喔?」 │ │
│ │ │連鎮頡:「不會啊」 │ │
│ │ │------------------------------------------ │ │
│ │ │連鎮頡:「才一下就酸,能聽嗎...」 │ │
│ │ │余韶婷:「但我很喜歡擁抱ㄟ」 │ │
│ │ │連鎮頡:「嗯嗯我也是」 │ │
│ │ │余韶婷:「那個感覺很真實的存在」 │ │
│ │ │連鎮頡:「嗯嗯」 │ │
│ │ │余韶婷:「但我都覺得怎麼可能...」 │ │
│ │ │連鎮頡:「這就是一種感覺而已」 │ │
│ │ │余韶婷:「我何德何能得到你給的愛」 │ │
│ │ │連鎮頡:「沒有什麼條件,真的愛上了就是這樣」│ │
│ │ │余韶婷:「不過我到底有什麼值得你愛的呀?」 │ │
│ │ │連鎮頡:「不知道啊」 │ │
│ │ │余韶婷:「嗯嗯」 │ │
│ │ │連鎮頡:「所以不要問我喜歡你什麼,我回答不出│ │
│ │ │ 來」 │ │
│ │ │余韶婷:「所以我耍廢你也愛我」 │ │
│ │ │連鎮頡:「嗯」 │ │
│ ├──┼──────────────────────┼─────┤
│ │7 │余韶婷:「你這樣真的不會很累喔?你會不會先人│本院卷二第│
│ │ │ 格分裂」 │223頁至第 │




│ │ │連鎮頡:「會啊,我說真的,最近我都不太碰我女│229頁 │
│ │ │ 朋友,晚上也不抱」 │ │
│ │ │------------------------------------------- │ │
│ │ │連鎮頡:「恩啊但我也不知道我這樣做對不對啊,│ │
│ │ │ 這樣他會開心嗎?我不是全心愛她」 │ │
│ │ │余韶婷:「你也不是全心愛我怎麼不問我開心嗎?│ │
│ │ │ 所以已經不是開心不開心的問題,而是│ │
│ │ │ 你要想怎麼全心」 │ │
│ │ │連鎮頡:「我現在80%以上都在你那... 你說我要│ │
│ │ │ 怎樣啊」 │ │
│ │ │余韶婷:「因為一天中80%你都看到我」 │ │
│ │ │連鎮頡:「...不是好嗎」 │ │
│ │ │余韶婷:「那我應該要收一點對你的好,你就不會│ │
│ │ │ 為難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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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