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868號
TYDV,109,訴,1868,2020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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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68號
原   告 翁傑偉 

被   告 李興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返還借款,有 民事起訴狀可參,而被告住所地為屏東縣內埔鄉,此有被告 戶口名簿、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3頁、個資 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且 本院前將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至民事起訴狀所載之桃園市中 壢區地址,經郵務機關以「應受送達人未受領且現住居民不 允許黏貼送達通知書,致不能辦理寄存送達(已離職)」為 由退回(見本院卷第48頁),亦難認該址為被告住居所。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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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