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53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林家楷 參 加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謝金樹 被 告 林倖帆 法定代理人兼受告知人 林威宇即林瑞岳被 告 李懿玲 李佳臻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1 月1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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