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88號
原 告 姜玉卿
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
被 告 葉梅虹
范鴻亮
范榮漢
呂美鳳
謝清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面等事件,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09 年7 月2 日送達於原 告,原告對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不服而提起抗告,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9 月30日109 年度抗字第1017號裁定駁 回,該裁定於109 年10月13日送達於原告,並於109 年10月 24日確定(加計在途期間4 日),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 情,有各該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本院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 憑,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