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235號
TYDV,109,訴,1235,2020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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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35號
原   告 吳張玖珠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魏知新 

被   告 黃禕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證據待調查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10 年2 月25日上 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40法庭開庭。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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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