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28號
原 告 仲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憲翹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被 告 相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子毅
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原告撤回起訴,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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