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9號
原 告 喻博健
被 告 姜求梓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求梓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9,600
元(計算式:15,500×43.12 +11,300=679,600 ),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