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退股款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177號
TYDV,109,補,1177,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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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77號
原告 石佩宜律師即蔡其佑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解散)間確認退股款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
臺幣(下同)2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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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