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33號
TYDV,109,補,1033,2020122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3號
原   告 游昌旺 
      游許阿梅
      游雲晴 
      游美釧 
      游美鳳 
      張紫英 
      游景祥 
      游美琪 
      游美翎 

      游美蓮 
被   告 游金海 
      游金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金海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22,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1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