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再字,109年度,28號
TYDV,109,聲再,28,202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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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28號
再審聲請人 傅陳爕  應受送達處所詳卷
再審相對人 葉芝羽  應受送達處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0月
16日109 年度聲再字第2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準用同法 第501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內容須表明再審理由及 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 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 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 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 再審之事由,可認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 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台抗字第688 號、61年台再字 第137 號、70年台再字第35號判例要旨參照)。又當事人提 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雖聲明係對某件再審判決或裁定為 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次 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判決或裁定, 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 表明再審理由,逕以其再審(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為不合 法駁回之(最高法院69年度第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另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得以再審 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 益之裁判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3款定有明 文。又該款所謂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 者,係指在前訴訟程序不知有該證物,現始知之,或雖知有 此而不能使用,現始得使用而言。若證物在前訴訟程序業經 提出,而為法院所不採,即非此之所謂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 (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1615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前以:相對人天天在其自家房屋內不斷隨口辱 罵原告如「偷漢」、「婊」、「鴨霸人」、「笨蛋」、「 爛貨」等,造成聲請人名譽權受損,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經 本院以民國108 年12月24日106 年度簡上字第278 號判決



(下稱原確定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
(二)接著,聲請人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民國 109 年2 月24日109 年度再易字第5 號判決駁回;聲請人 又對109 年度再易字第5 號判決提出再審之訴,經本院以 109 年4 月17日109 年度再易字第9 號裁定駁回;聲請人 又對109 年度再易字第9 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09 年8 月24日109 年度聲再字第10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又對 109 年度聲再字第10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09 年10 月16日109 年度聲再字第23號裁定駁回。然後,聲請人又 對109 年度聲再字第23號裁定聲請再審,就是現在這一件 。
(三)聲請人雖主張本院年度聲再字第23號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之再審事由云云,但從再審狀的 內容來看,聲請人都在指摘原確定判決,完全沒有要指出 ,前一次的駁回再審聲請裁定,哪裡合乎再審事由的意思 。光從形式上來看,其聲請再審已經不合程式。(四)而且,聲請人所謂「未經斟酌之證物」,是指聲請人提出 的錄音檔(檔案名稱:150729_001.mp3、151008_001.mp3 、151027_001.mp3、151028_001.mp3、160127_001.mp3、 160625_002.mp3、150919_001.mp3、151009_001.mp3、 160110_001.mp3、160116_002.mp3、160131_004.mp3、 160204_002.mp3)。其中,除了150729_001.mp3之外,聲 請人在最開始的訴訟就已經提出過了(見本院106 年度簡 上字第278 號卷第10、31至34、64頁),而聲請人第一次 提出再審之訴的時候,也已經提出150729_001.mp3(見該 事件卷第7 頁),對於後來的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來說, 這些檔案都不是「未經斟酌之證物」,因此也不會合乎民 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的再審事由。(五)事實上,聲請人在109 年度聲再字第10號事件,對109 年 度再易字第9 號裁定聲請再審時,就提出過這些錄音檔跟 譯文(見該事件卷第6 至12頁),也因為都在指摘原確定 判決,沒有表明109 年度再易字第9 號裁定有什麼再審事 由,而遭到裁定駁回。
(六)聲請人接著在109 年度聲再字第23號事件,對109 年度聲 再字第10號裁定聲請再審時,再次提出這些錄音檔跟譯文 (見該事件卷第8 至14頁),也是因為都在指摘原確定判 決,沒有表明109 年度聲再字第10號裁定有什麼再審事由 ,而遭到裁定駁回。
(七)現在,聲請人對109 年度聲再字第23號裁定聲請再審,還 是提出一樣的錄音檔跟譯文,還是都在指摘原確定判決,



還是都沒有表明,109 年度聲再字第23號裁定到底有什麼 再審事由。
(八)綜上,聲請人對109 年度聲再字第23號裁定聲請再審,但 :⑴再審狀上都在指摘原確定判決,沒有依法表明作為聲 請再審對象的確定裁定有什麼再審事由,聲請再審不合程 式;⑵聲請人所謂未經斟酌之證物,在一開始的訴訟程序 、提起再審之訴、聲請再審時就已經反覆提出,跟民事訴 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的再審事由不符;⑶聲請 人基於之前提起再審之訴、聲請再審時就已經反覆提出的 證據跟再審事由而再次提出本件,缺乏權利保護必要。本 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而且這樣的不合法,本院不需要命 聲請人為補正,應直接以裁定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 、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紀榮泰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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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