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江士香
法定代理人 江國垣
相 對 人 江支正
江衍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算五日內預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如未依期繳費,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 元。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第13條、第14條、第15 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 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 第14條第1 項、第25條第1 項前段、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用10 00元,茲依前揭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預納聲請 費用1000元,如未依期為之,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