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197號
TYDV,109,聲,197,20201228,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

法定代理人 戴東麗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啓新社福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
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啓新社福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