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9年度,61號
TYDV,109,簡上,61,2020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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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奇思數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靈立 


被 上訴人 范志欽(即凱翔視聽音響企業社)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安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范士欽」之記載,應更正為「范志欽」。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紀榮泰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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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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